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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管理—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违纪教育处分暂行规定10条

发布时间:2021-09-30  来源:办公室  浏览人数:644

为严格学校管理,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,规范学生养成良好品行,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、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,依据《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中小学生守则(2015年修订)和《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常规20条》等校规校纪,在校尊敬老师,团结同学,热爱劳动,讲究卫生,努力学习,使自己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一代新人。

二、学校遵循依法、公正、教育从先、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原则,给予违纪学生教育处分。学生在校(含实习、社会实践)期间,违反《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学生常规20条》等校规校纪的一般违规违纪,将被记名(下发检查单),记入个人德育学分考核,列入班级量化,给予严肃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教育、全校点名或通报批评教育等,并实行记过失制,3次记名将被记过失,通知家长,记录在案备查。

三、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,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、累计有3次一般违纪(以记3次过失为准)的;

2、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(含30课时)以上,住校学生夜不归宿,行为不轨的;

3、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;

4、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、酗酒的;

5、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,造成较坏影响或较大损失的(先行赔偿,下同);

6、打架斗殴(致人伤害的要负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费用,下同),恶意辱骂他人的;

7、有偷窃行为,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;

8、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、游戏厅等场所,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,屡教不改的。

四、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,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:

9、同时有本规定第三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,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;

10、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(含60课时)以上,住校生多次夜不归宿,行为不轨的;

11、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,有顶撞、辱骂教师行为,情节严重的;

12、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校,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;

13、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,滋事打架,或毁坏、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;

14、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,情节严重的;

15、观看、收听色情、淫秽音像制品、读物,屡教不改的;

16、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,或有抢劫、敲诈行为的;

17、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五、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,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:

1、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,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;

2、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(含108课时)以上的;

3、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,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;

4、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吸毒等屡教不改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5、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,进行淫乱或色情、卖淫活动的;

6、破坏公共设施,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,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;

7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组织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六、对犯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学生,在给予处分后,可依据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。

七、各类违纪情节较轻,并能主动认错,及时改正或能揭发问题者,将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。

错误严重,拒不认错,胁迫诱骗他人犯错误或对他人打击报复,屡教不改者,将加重处罚。

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,继续出现违纪现象,构成新的处分的,可累加处分。

八、学生处分程序:

1、处分决定前,由学校学管处告知当事学生;

2、当事学生在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召开听证会要求,当事学生有陈述权、申辩权;

4、校务会议集体讨论,充分发扬民主,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,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;

5、需要备案的,按规定报备;

6、处分决定通过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。

九、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。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,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,应撤销其处分。撤销处分的,应将处分决定取出,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。

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不发给学历证明。

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,发给学历证明。

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,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销,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,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。

十、本规定2021年9月起执行。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。

2021年9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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